2018-12-11 22:52:42 来源:资源与环境学院 浏览数:0
(一)每学期初,各部须制定工作计划,期末搞好工作总结,书面提交秘书处。
(二)在全院范围内组织活动时,承办部须向秘书处提交详细工作计划(包括活动目的、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形式、参加人员,活动具体安排情况及所需经费、设备等),由秘书处提交主席团,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。
(三)主持活动的部门在活动后一周内,必须向秘书处提交活动总结,分析本次活动中的经验教训。
(四)每月底各部将班级上交的活动总结、计划,分类装订后,报秘书处统一存档。
(五)秘书处在各项活动中负责监督工作开展情况,并协调各部之间的工作。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秘书处。
编辑:罗梅
责任编辑:毕瑞玉